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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宁夏普法网   发表时间: 2011-6-21 8:13:02  作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司法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总体安排,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依据司法部第105号公告,凡户籍在我区所辖县(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2011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2011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6月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3.2011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4.现场确认地点:我区现场确认点分别设在银川市政务大厅、石嘴山市司法局、吴忠市司法局、固原市司法局、中卫市司法局。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

  (2)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5、现场确认时间及联系电话:

  银川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1-6889363,0951-6888798

  石嘴山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2-2035360

  吴忠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3-2123134

  固原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4-2088815

  中卫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联系电话:0955-7068635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中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有无违法违纪的证明。

  5.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报名费标准,交纳报名费220元。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四)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经自治区司法厅复审合格,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下载准考证副证的,可以在2011年8月30日至9月8日(周六、日除外),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自行领取。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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